招標解疑 | 非依法必招項目是否需要遵守《招標投標法》?發表時間:2022-05-11 17:17 ![]() 對于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若自愿采用招標方式進行招標,是否需要遵守《招標投標法》? 答:《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這說明只要是在中國境內組織的招標活動都要遵守《招標投標法》。 不過,《招標投標法》針對依法必招項目和非依法必招的項目,在部分程序和法律責任上作出了區別性的規定,例如第十六條規定,依法必招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必招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必招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且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必招項目在所有投標被否決后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重新招標;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但不招標的,將依法必招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又如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必招項目的招標人透露潛在投標人名稱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相關責任主體均將承擔相應處罰或處分。 《招標投標法》中對于依法必招項目的特別規定總計十余條。對于非依法必招的項目,招標人在自愿采用招標方式時,在很多環節都賦予了更多的自主選擇權,這是因為依法必招項目的程序性要求比自愿招標更為嚴格,自愿招標時,在這些條款的適用上相對靈活,招標人應注意區分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