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有利害關系就一定否決投標?發表時間:2025-01-22 15:52 今天,睿小武微信平臺推出第16期『你問我答』專欄!自欄目開通以來,我們已為廣大用戶朋友解答諸多疑問。2025年,我們將一如既往地持續更新,為大家帶來更多富有洞見與實用性強的內容,在此感謝各位一路的陪伴與支持。 問題一 某園林綠化項目招標,招標人有5個出資人,潛在投標人甲有3個出資人。其中招標人的出資人之一和投標人甲的出資人之一都是某實體企業的員工,兩人互為同事關系。 請問:是否可認定該潛在投標人與本項目的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潛在投標人甲是否可以參與本項目的投標? 回復: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回復是傾向于該潛在投標人可以參與這個項目的投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禁止利害關系人投標,其目的是為了鼓勵競爭,提高競爭的充分性。從本項目的背景資料來看,招標人的個別出資人和供應商的個別出資人系同事關系,并非為同一人,不存在直接的利益沖突關系。傾向于潛在投標人甲可以參與本項目的投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故根據上述案例表明存在“利害關系”后,還應判斷其利害關系是否影響到招標公正性,是否行為在客觀上直接對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實質性的影響或侵害。 問題二 回復: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2022〕1117號)規定,招標人應當選派或者委托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并遵守利益沖突回避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