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獎補資金政策全梳理發表時間:2024-08-08 09:56 一、引言 ![]() 二、獎補政策梳理 1、重大水利工程(1)政策文件《關于印發重大水利工程等10個中央預算內涉農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規[2019]2028號)之《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2)支持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重大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調水工程、重點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千工程、新建大型灌區工程等,具體項目類型和支持范圍可視情況作必要調整。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3)支持標準1)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工程,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60%、70%、80%予以補助。2)重大引調水工程,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資本金的20%、40%、50%予以補助。3)新建大型水庫工程,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資本金的20%、40%、60%予以補助。4)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對東、中、西部地區1、2級堤防工程分別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3、60%、80%予以補助,對東、中、西部地區3級及以下級別堤防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50%、60%予以補助,對東、中、西部地區河道整治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30%、40%予以補助,對東、中部地區蓄滯洪區建設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50%、70%予以補助。其中:進一步治理淮河重點工程,對東、中部地區1、2級堤防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60%、70%予以補助,3級及以下級別堤防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50%、60%予以補助,河道整治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50%、60%予以補助,重點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30%、50%予以補助;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則上按項目總投資的15%予以補助;黃河、淮河灘區和蓄滯洪區居民遷建工程,按照國務院明確的投資補助標準執行。2、水網骨干工程(1)政策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領域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規(2021)1880號)之《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2)支持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國家水網骨干工程,包括重大農業節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資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減災工程、重大水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等,具體項目類型和支持范圍可視情況作必要調整。(3)支持標準1)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60%、70%、80%、80%予以支持。2)重大引調水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資本金的20%、40%、50%、50%予以支持。3)新建大型水庫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資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4)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1、2級提防工程分別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3、60%、80%、80%予以支持,對東、中、西、東北地區3級及以下級別堤防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50%、60%、60%予以支持,對東、中、西、東北地區河道整治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30%、40%、40%予以支持,對東、中、東北地區蓄滯洪區建設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50%、70%、70%予以支持。其中:進一步治理淮河重點工程,對東、中部地區1、2級堤防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60%、70%予以支持,3級及以下級別堤防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50%、60%予以支持,河道整治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50%、60%予以支持,重點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30%、50%予以支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則上按項目總投資的 15%予以支持;黃河、淮河等灘區和蓄滯洪區居民遷建工程,按照國務院明確的投資標準執行。5)新建大型灌區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項目骨干工程資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6)重大水生態治理修復工程,對黃河粗泥沙攔沙等工程按項目總投資的80%予以支持;對東、中、西、東北地區重點河湖水生態治理修復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40%、60%、60%予以支持。7)西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投資支持比例原則上為100%、80%。8)中央單位非經營性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投資全部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9)對由地方負責籌措建設資金、但具有投融資改革示范作用的項目,在建立規范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體制、合理的定價收費機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且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確保各類投資主體同股同權、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基礎上,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安排一定資金用于項目資本金,原則上不超過同一地區同類工程中央支持標準的50%。10)對上述工程類型以外的項目,參照類似工程投資政策予以支持。11)以上所指項目投資,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投資評審或印發專項規劃、方案時明確,并據此相應測算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額度。3、水安全保障工程(1)政策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領域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規[2021]1880號)之《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2)支持范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流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工程、大中型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淤地壩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庫工程、重點水生態治理工程、水文基礎設施工程等,具體項目類型和支持范圍可視情況作必要調整。(3)支持標準1)流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20%、50%、60%、60%予以支持。2)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20%、40%、60%、60%予以支持。3)大中型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區別工程正常運行年限和東、中、西、東北地區差異進行支持。其中,主體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項目,以及因發生高烈度地震、超標準洪水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病險的項目,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3、60%、80%、80%予以支持;主體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項目,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總投資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主體工程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國務院作出專門部署等特殊情況下,可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0%、30%、40%、40%予以支持。4)淤地壩、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原則上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1/3、60%、80%、80%予以支持,在專項建設方案中明確分省投資支持規模。5)中型水庫工程,在國家支持范圍內的項目按照總投資的50%予以支持,且單個項目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2億元。6)重點水生態治理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40%、60%、60%子以支持。7)水文基礎設施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1/3、50%、2/3、2/3予以支持。8)西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投資支持比例原則上為100%、80%。9)中央單位非經營性水利工程(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投資全部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10)對上述工程類型以外的項目,參照類似工程投資政策予以支持。11)以上所指項目投資,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投資評審或印發專項規劃、方案時明確,并據此相應測算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額度。4、重大水利工程等農林水氣項目前期工作(1)政策文件《重大水利工程等農林水氣項目前期工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3]183號)(2)支持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申報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水利、農業農村、林草、氣象等領域前期工作項目。對農林水氣行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重大基礎設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1)黨中央、國務院印發及批準印發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農林水氣重大項目;5、水利發展資金(1)政策文件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2]81號)(2)支持范圍1)水旱災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積 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庫除險加固以及雨水情測報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山洪災害防治,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等提升水旱災害防御能力的相關支出。2)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區建設及節水改造,小型水庫及小型引調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設水資源剛性約束與調度,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促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的相關支出。3)水資源保護與修復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淤地壩治理,河湖水系連通整治復蘇,水庫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長制強化河湖管護等加強水資源保護與修復治理的相關支出。(3)支持標準水利發展資金采用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并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以及地方財政投入、預算執行情況等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進行適當調節。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以及中央本級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1)目標任務因素(權重90%),以財政部、水利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定的水利發展目標任務為依據通過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的分省任務量(或投資額)、基礎資源數量以及項目實施進度等測算,并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水利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2)政策傾斜因素(權重10%),以國務院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結果,財政部、水利部組織開展的相關績效評價結果等為依據。政策傾斜因素結合目標任務因素加權測算。6、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政策文件財政部水利部《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1號)(2)支持范圍項目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支出范圍包括: |